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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男性向同性人员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作者姓名:张淑昉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101100
摘    要:[案情]刘某通过报纸以广告方式招募同性卖淫者,并容留同性卖淫者在其通州区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活动。期间窦某被招募,后又协助刘某负责卖淫者的日常管理及事务性工作,二人从中牟利。同年6月25日15时许,刘某、窦某在暂住地内再次容留郭某(男,十七岁)、李某(男,十七岁)二人,以人民币二百元的价格与嫖客段某(男,二十九岁)进行口交、"打飞机"等卖淫活动,后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关 键 词:组织卖淫罪  服务  男性  同性卖淫  卖淫活动  事务性工作  广告方式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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