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男性向同性人员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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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淑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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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1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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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刘某通过报纸以广告方式招募同性卖淫者,并容留同性卖淫者在其通州区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活动。期间窦某被招募,后又协助刘某负责卖淫者的日常管理及事务性工作,二人从中牟利。同年6月25日15时许,刘某、窦某在暂住地内再次容留郭某(男,十七岁)、李某(男,十七岁)二人,以人民币二百元的价格与嫖客段某(男,二十九岁)进行口交、"打飞机"等卖淫活动,后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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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组织卖淫罪 服务 男性 同性卖淫 卖淫活动 事务性工作 广告方式 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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