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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实股”类案件证据审查要点
引用本文:李晓红,蒋涤非.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实股”类案件证据审查要点[J].中国检察官,2011(2):52-54.
作者姓名:李晓红  蒋涤非
作者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650228
摘    要: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甲某,系某基层派出所所长,掌握管辖区域内矿山开矿用炸药审批权。检察机关查明,2008年至2009年间,甲在了解到矿洞已出矿的情况下,分别向私营煤矿矿主乙、丙、丁三人提出投资入股矿洞,并向三个矿洞投入实股总计24万元(其中12万系甲的朋友委托甲的投资),后乙、丙、丁三人总计向甲"分红"138万余元,其中80万元系甲朋友的"分红"款,由甲转交,甲实得"分红"款58万元。

关 键 词:投资入股  国家工作人员  证据审查  实股  案件  犯罪嫌疑人  基层派出所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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