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作制试点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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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永富,胡波.律师合作制试点评述[J].法学,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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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永富 胡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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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冷湖矿区律师事务所
(詹永富),青海省冷湖矿区律师事务所(胡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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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合作制是改革的产物。但是,由于这一体制产生于传统与现代两种观念杂然并存的年代,旧的落后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从面使得脱胎于传统体制的律师合作制,在一些基本制度、基本规范力面以及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缺陷,在实践中仍然束缚着人们的手脚。我们要敢于正视这些缺陷,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使律师合作制真正无愧于改革的新时代。一、改革合作所组织上的事业性,确立其组织上的企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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