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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纯“利用”式犯罪
引用本文:刘适强.论单纯“利用”式犯罪[J].中国检察官,2007(1):51-52.
作者姓名:刘适强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523000
摘    要:单纯“利用”式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主观方面,对他人的先前行为一般持肯定的态度,即在了解并认同其他人的先前行为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犯意。其客观方面,把他人的先前行为作为自己犯罪行为的有利条件消极地加以利用,从而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关 键 词:“利用”式犯罪  共同犯罪  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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