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纯“利用”式犯罪 |
| |
引用本文: | 刘适强.论单纯“利用”式犯罪[J].中国检察官,2007(1):51-52. |
| |
作者姓名: | 刘适强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523000 |
| |
摘 要: | 单纯“利用”式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主观方面,对他人的先前行为一般持肯定的态度,即在了解并认同其他人的先前行为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犯意。其客观方面,把他人的先前行为作为自己犯罪行为的有利条件消极地加以利用,从而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
关 键 词: | “利用”式犯罪 共同犯罪 承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