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贪污亟需明确的一个问题 |
| |
作者姓名: | 谈心 |
| |
摘 要: | 目前,合伙经营的单位不断增加,人数和规模不断扩大,新的贪污犯罪也时有发生,如再用以往的解释去适用法律,就会有一部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我们有必要把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提出来,加以研究。一、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通常有两种人,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是现在还有不属于上述两类的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便利将其经手、管理的财物非法占有。如李某系一农民,八一年,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