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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新探
作者姓名:李波  刘海军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52(李波),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52(刘海军)
摘    要: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依本罪的客体来确定,合同对象不应限于财物,行政合同及劳务合同应排除在本罪合同之外。合同形式不应受限制,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关 键 词:合同诈骗罪  合同  合同形式
文章编号:1009-7759(2003)0042-03
修稿时间: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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