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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
引用本文:马忆南. 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J]. 金陵法律评论, 2006, 10(1): 20-27
作者姓名:马忆南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摘    要: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都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自由离婚主义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婚姻法第32条仍受有责主义的影响,在可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中,前三种均为一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离婚理由很不相符,法律没有将实践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离婚理由例示出来。中国目前的夫妻关系仍然具有高稳定的特征,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问题,远不象一些媒体渲染的那么严重。从判决离婚的案件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但因性格差异无法共同生活的无过错离婚仍然占多数,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情况只占很小的比例。离婚立法兼采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而且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排在例示情形的重要位置,这种做法说明在当今中国,离婚仍然具有某种道德和道德批判功能。

关 键 词:离婚  离婚立法  离婚率  有责主义  破裂主义

Empirical Research on Article 32 of Marriage Law
Ma Yin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Article 32 of Marriage Law[J].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6, 10(1): 20-27
Authors:Ma Yin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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