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适用之频率愈来愈高且呈现出口袋罪的倾向。在网络发达、商业繁荣的今天,学者们多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状已经不能满足于现实生活,因此以可罚之必要性为内核的实质解释论者将本罪的“其他方法”进行过度扩张,这使得本罪几乎可以包含一切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了遏制其口袋罪之倾向,从具体案件出发,对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考察,综述了形式解释立场和实质解释立场在解释“其他方法”时的各自观点,反思其利弊,并坚持形式解释之立场。最终提出应当在适用同类解释规则解释“其他方法”时对列举项的类型进行提炼,坚持先列举项后概括项、先形式后实质的解释思路,从而合理认定本罪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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