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兰天厂因建职工宿舍采购电梯,委托本厂采购员张某外出采购.张某手持厂长全权委托书于1996年5月与红星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红星电梯公司为兰天厂提供电梯两台,每台单价12万元,共计价金24万元.两台电梯由供方于1996年12月托运至兰天厂.合同还规定,兰天厂预付定金5万元.其余货款等收货后一月内付清.供方不能交货或需方中途退货均需向对方支付5%的违约金.采购员张某当即预付定金5万元.红星电梯公司如期履行合同,遭兰天厂拒收货和拒付款.案件于1997年6月诉至法院.经查:(1)因采购员张某的失误,合同所购电梯型号与实际需要型号不符;(2)兰天厂厂规规定:对签约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报厂长批准,否则合同不生效.此案如何处理,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兰天厂与红星电梯公司所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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