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证券犯罪立法负担的功能,一方面是寻求市场的安定性,另一方面是作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经济的后盾力量.新刑法增设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罪三大新罪名;使打击和预防证券犯罪有法可依.本文试图从新刑法颁布前立法状况探讨我国立法模式,以新刑法的条文规定概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通过对证券犯罪及立法作些浅述,望能增进人们的了解.本文最后认为,新刑法设立证券犯罪新罪名使进行刑法调控有法可依,但只有把证券市场置于完备健全的法律约束下,才能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有健全各方面的证券管理法规,才能管理好证券市场;只有在其他法规不足以抗制时,刑法干预才成为必要.防患于未然才是证券市场管理的目标,也是证券立法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