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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责任 抑或保护责任——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学校责任
引用本文:邓娟.监护责任 抑或保护责任——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学校责任[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5):131-132.
作者姓名:邓娟
作者单位: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广州,510725
摘    要: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事件日益增多,而学校在这类事件中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应负监护责任.本文通过分析监护的本质、学校的职能和学校责任的性质,确认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负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以此为基础,依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

关 键 词:未成年学生伤害事件  监护责任  保护责任
文章编号:1008-4053(2006)05-0131-02
修稿时间:2006年4月11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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