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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三倍”工资差额
作者姓名:杨春天
作者单位: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摘    要:基本案情:张某系广西某公司职工,张某于2008年与该公司订立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该公司续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6月,张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主张从2012年6月起,可以要求与该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劳动权利  双重享受  协商一致  十二条  案情分析  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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