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陈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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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梅梅.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陈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J].中国检察官,2014(1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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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梅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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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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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典型案例】200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约涂某到其家中卖淫。晚六时许,涂某称身体不太舒服,但两人仍然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后涂某称身体更不舒服,且其脸色开始变黄。其间,陈某帮涂某揉了太阳穴约二、三分钟。陈某意识到涂某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涂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晚九时许,涂某已无法开口说话,眼睛翻白,嘴巴微微张开,手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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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纯正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故意杀人 生命危险 开口说话 条件说 合同成立 现实危险 合同无效 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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