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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陈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引用本文:史梅梅.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陈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J].中国检察官,2014(12):7-9.
作者姓名:史梅梅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100875
摘    要:正【典型案例】2008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约涂某到其家中卖淫。晚六时许,涂某称身体不太舒服,但两人仍然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后涂某称身体更不舒服,且其脸色开始变黄。其间,陈某帮涂某揉了太阳穴约二、三分钟。陈某意识到涂某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涂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晚九时许,涂某已无法开口说话,眼睛翻白,嘴巴微微张开,手脚不能

关 键 词:不纯正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故意杀人  生命危险  开口说话  条件说  合同成立  现实危险  合同无效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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