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与共犯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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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连玉.略议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与共犯数额[J].中国检察官,2014(6):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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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连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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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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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文案例启示: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且须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整个集团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贪污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贪污犯罪案件的主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共同贪污犯罪的从犯以其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并应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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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污罪 共同贪污犯罪 犯罪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首要分子 承担责任 共犯 主体身份 征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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