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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姓名:来红杏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236000
摘    要:正[案情]2010年9月份,某县城关镇居民田某某在自家宅基地建楼房,以每平方580元的价格包给张某和李某,后张某、李某二人又与无建筑资质的代某某签订施工协议,以每平方75元的价格交由代某某施工。代某某因另有工程,遂将该工程交给也无建筑资质的林某某施工。代某某转包工程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双方也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责。林某某在未采取

关 键 词: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法  工程转包  行为  危害结果  主体要件  施工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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