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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
作者姓名:张文显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130012
摘    要:正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中止犯是否造成了损害,对于中止犯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应当首先明确造成损害的内涵与以及损害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如何确定损害范围的问题。第一,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中止犯的立法宗旨以及刑罚目的,造成损害应仅限于行为造成的实害(即侵害结果),而不包括行为造成的抽象与具体危险。反过来说,行为对法益仅造成了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时,都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第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损害必须是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第三,

关 键 词:中止犯  刑法规范  刑罚目的  罪刑法定原则  法益  免除处罚  既遂犯  减轻处罚  成立条件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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