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以天津市首例民事调解监督案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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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锐.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以天津市首例民事调解监督案件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4(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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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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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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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典型案例】2001年1月16日,借款人某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因购买商品房所需,向某银行支行提出8年期住房按揭借款申请,保证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及回购保证责任。经协商一致,三方签订了(津)农银个房借字第2001-3号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支行如约履行合同。后由于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8期以上,某银行支行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公告送达期间,第三人张某某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其理由是该抵押房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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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调解 检察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法律监督 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调解 天津市 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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