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财物的属性是区分受贿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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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宾 肖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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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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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S省煤炭运销集团金焦高速路煤焦管理站(以下简称"金焦煤站")站长;被告人何某、崔某、张某,金焦煤站副站长;被告人靳某等8人,金焦煤站职工。2007年1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金焦煤站站长期间,明知出省口煤站严禁"收黑放黑"(收黑钱、放黑车)的情况下,沿袭以往金焦煤站"老规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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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 单位受贿罪 焦煤 可持续发展 站长 费用 煤炭运销 贪污罪 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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