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刑事责任免除条款司法适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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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新玲, 周时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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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西省太原大学管理系,030032; [2]宁波源源山富进出口公司,31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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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将原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即逃税罪,并对原罪名一到三款的内容即行为方式、构罪标准、罚金附加刑等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增加了刑事责任免除这一条款。该条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条款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理上更注重行为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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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免除刑事责任 责任免除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 逃税行为 纳税人 刑法修正案 司法适用 免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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