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盗窃使用中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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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利祥 张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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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31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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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文案例启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从刑法规定来看,须以危害公共安全作为构成要件,是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司法实践中掌握该罪基本刑和加重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应从危害后果来分析判断。由于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具有概括性,需要从体系解释的方法出发,使条文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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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通信中断 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 体系解释 条款 犯罪嫌疑人 适用条件 用户 司法解释 公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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