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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盗窃使用中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定性
作者姓名:张利祥  张峰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314001
摘    要:正本文案例启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从刑法规定来看,须以危害公共安全作为构成要件,是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司法实践中掌握该罪基本刑和加重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应从危害后果来分析判断。由于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具有概括性,需要从体系解释的方法出发,使条文内容保持一致。

关 键 词:通信中断  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  体系解释  条款  犯罪嫌疑人  适用条件  用户  司法解释  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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