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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引用本文:刘国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4(1):15-18.
作者姓名:刘国媛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大学法学院,430015
摘    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速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不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予批准逮捕。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工作机制  刑事检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社会危险性  主观恶性  人民检察院  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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