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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被告人先行报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作者姓名:田薇加
作者单位: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266002
摘    要:正[案情]2012年11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104国道党家庄西村铁路立交桥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某用一根粗木棍将被害人马某某头部打伤,被害人马某某将被告人张某的左眼打伤。被告人张某负伤回家后,委托其亲属电话报警称其与马某某因争执发生厮打,要求公安人员前往处理此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被告人张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电话报警  头部损伤  法医鉴定  党家庄镇  如实供述  轻微伤  成立要件  减轻处罚  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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