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环境下财产犯罪中“占有”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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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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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3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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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占有的认定须具备占有意思和实际的控制力,买卖双方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有物理上的控制,但由于其不具备形成占有意思的主体资格而无占有意思,因此,行为人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利用被害人不知情转移货款的,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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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三方支付 财产犯罪 沉淀资金 支付宝 淘宝网 支付服务 支付平台 占有人 侵占罪 支付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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