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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环境下财产犯罪中“占有”的认定
作者姓名:周浩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310002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占有的认定须具备占有意思和实际的控制力,买卖双方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有物理上的控制,但由于其不具备形成占有意思的主体资格而无占有意思,因此,行为人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利用被害人不知情转移货款的,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 键 词:第三方支付  财产犯罪  沉淀资金  支付宝  淘宝网  支付服务  支付平台  占有人  侵占罪  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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