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精神病鉴定中的质证程序规范 |
| |
作者姓名: | 李毅磊 孙晓明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408000 |
| |
摘 要: | 正一、精神病鉴定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的法理分析精神病患者(insanity)由于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因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而导致其不具有与正常人那样对事物性质的辨认能力或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从而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精神病归之为责任阻却事由,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将精神病归为免责事由部分的合法辩护。[1]世界上首例因精神病而免责的案例源于英国年麦纳顿谋杀案基
|
关 键 词: | 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 精神病患者 专门知识 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程序规范 出庭质证 精神疾病 英美法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