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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判断
引用本文:王立德,;马进超.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4(12):55-57.
作者姓名:王立德  ;马进超
作者单位:[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101300; [2]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摘    要:正刑事诉讼活动中,若首次供述确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得,那么对于后续阶段合法状态下取得的内容基本一致的重复供述是否具有可采性?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论,《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采用裁量排除的原则,以前次非法讯问与后续重复供述的密切程度为标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考量讯问时间间隔、讯问人员、地点的变动、前次讯问的违法程度等因素,作出妥当的判断。在

关 键 词:可采性  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  次供  后续阶段  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  非法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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