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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出庭的公诉应对——以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为视角
作者姓名:陈祺,  张建国
作者单位:[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315100; [2]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315010
摘    要:正[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A市某区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秦某、林某、陈某、冯某、王某等8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6600元。李某在侦查阶段仅有三次有罪供述,且供述的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在细节上与证人的证言存在差异。李某供述2008年底在自己家中收受秦某贿赂款15万元,并为秦某在土地买卖中谋利,2009年在办公室收受秦某贿赂款10万元,并为秦某在拆迁过

关 键 词:贿赂款  侦查阶段  土地买卖  出庭作证  行贿人  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人员  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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