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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分房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
作者姓名:金绍静
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550018
摘    要: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汉族,女,贵州大学教师,住贵州省贵阳市三民东路43号5单元1号。

关 键 词:主管  法院  纠纷  单位  大学教师  贵州省  申请人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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