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案适用酌定不起诉问题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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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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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10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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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11月某日20时许,于某为给其兄取暖,将自己屋煤炉中正在燃烧的两块蜂窝煤(两块蜂窝煤粘连。下面一块燃尽,上面一块正在燃烧)夹入其兄房中。于某事先曾打电话问妻子李某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方法为其兄取暖,会不会出事,李某称自己不清楚并让于某问其兄。于某听说过燃烧的蜂窝煤可能引起中毒.但其最近在与朋友聊天时曾把没燃烧尽的蜂窝煤放在自己屋中,大家都没事,便认为用此办法为其兄取暖也不会有事。在征得其兄同意后,于某按其兄的要求将蜂窝煤放在了屋门口的地面上(该房间未安置煤炉)。15分钟后,于某来到其兄房屋,二人交谈了一会儿。次日7时许,于某再次将自己煤炉中正在燃烧的三块蜂窝煤夹入其兄房中时,发现其兄仰面躺在地上。于某立即给其妻李某打电话,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赶至现场。在急救人员确认其兄已经死亡后,于某要求李某报警。经鉴定,于某的兄长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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