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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司磅员以虚增重量的方式骗取货款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周宏强  马静
作者单位:1.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610031
2.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6103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废钢供货商汤某等人与都钢公司(2009年6月26日,该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货商汤某等人买通都钢公司负责记重的司磅员张某、周某,以虚增废钢重量的方式骗取货款,获取非法利益。

关 键 词:货款  重量  虚增  2009年  控股公司  购销合同  国有资本  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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