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放火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放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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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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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4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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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得知其朋友王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的某发屋被唐某等人砸毁后,遂赶到发屋去查看。不久李某等十余人赶到发屋,看到发屋被砸毁的情况,在场的人即共谋将唐某(实为谢某所开设)的"MY"发廊毁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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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 他人财物 行为 故意 北碚区 重庆市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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