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事被告人的污染源企业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
| |
引用本文: | 张庆立.非刑事被告人的污染源企业能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J].中国检察官,2011(18):43-43. |
| |
作者姓名: | 张庆立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00 |
| |
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某化工企业在没有审查蒋某危险品运输和处理资格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了工业用废酸处理合同,委托蒋某处理本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工业用废酸。同年2月至3月间,蒋某多次指使驾驶员董某驾驶十吨槽罐车,将该化工企业的近百吨工业用废酸排放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河南侧100米处的雨水井中,导致废酸通过雨水井流入红先河。经环保及水务部门勘测、评估,红先河水域水质各项指标严重超标并已受到严重污染。
|
关 键 词: | 化工企业 刑事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 污染源 危险品运输 工业用 企业生产 100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