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刑法上“非法占有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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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潞斌 牛庆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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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0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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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2009年2月,甲所在村的村委规定,欲申请宅基地者,必须预先向村委交付3万元保证金,如果申请得以批准.该3万元作为宅基地的使用费用由村委进行相应处理;如果申请没有被批准,村委将退还3万元。甲申请后,将一本以自己的姓名开户、存有3万元现金的活期存折交给了村委,并告知会计存折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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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占有 故意 刑法 活期存折 2009年 使用费用 宅基地 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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