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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引用本文:崔璐.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J].中国检察官,2011(16):29-32.
作者姓名:崔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100088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关 键 词: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持卡人  财产状况  透支消费  透支行为  应当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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