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平和手段侵财案件的实践认定
作者姓名:贾潞斌  牛庆辉
作者单位:1.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047100
2.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047100
摘    要:案例1:2009年2月,甲所在村的村委规定,欲申请宅基地者,必须预先向村委交付3万元保证金,如果申请得以批准,该3万元作为宅基地的使用费用由村委进行相应处理.如果申请没有被批准,村委将退还3万元。甲申请后.将一本以自己的姓名开户、存有3万元现金的活期存折交给了村委,并告知会计存折密码。

关 键 词:侵财案件  实践  活期存折  2009年  使用费用  宅基地  保证金  交付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