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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被害人权利书”有待进一步完善
引用本文:李津津.“告知被害人权利书”有待进一步完善[J].人民检察,2006(6).
作者姓名:李津津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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