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法律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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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慧雨 李豪喆 张钦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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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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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资助项目(20DZ12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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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的 了解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意见的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置情况,探析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法律契合的必要性。方法 根据自制调查表,通过电话回访调查及查阅案例裁判信息,统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2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鉴定完成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案件的处理情况。结果 69例案例中,完全性自我防卫能力3例(4.3%),性防卫能力削弱30例(43.5%),无性自我防卫能力32例(46.2%),不宜评定4例(5.8%)。30例被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者中,15例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15例未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处理不一致比例为1∶1;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10例由检察院批捕起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余5例未被检察院批捕起诉,处理不一致比例达2∶1。结论 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鉴定意见法律适用不一致,司法处置混乱,性自我防卫能力等级划分与法律要求进行统一、契合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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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医精神病学 司法鉴定 精神障碍 性自我防卫能力 等级划分 法律 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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