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染淋病伤害幼女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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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馥智.故意传染淋病伤害幼女是否构成犯罪[J].中国检察官,2002(6):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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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馥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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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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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许某,男,35岁。2001年10月底,许某因怪其朋友帮助介绍的对象是卖淫女,并使自己患上淋病,遂牵怒于朋友年仅6岁的幼女叶某。一天中午,许某乘其朋友家中只有叶其一人在家之机,把叶某的裤子脱到膝盖处,二次用手挤出龟头的浓液抹到叶某的阴部,致使叶某第二天发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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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刑法》 故意伤害罪 社会危害性 人身伤害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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