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程序问题
引用本文:李志增.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程序问题[J].法学,1994(10).
作者姓名:李志增
作者单位:鹤壁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摘    要:一、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 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综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地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的商品的生产地、销售地。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假冒商标、名称、装潢等行为所经营商品的销售地,为该商品实际经销的任何地;而该法第8条的“贿赂经营”、第11条的“市场倾销”、第13条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地与其交叉的地域。因为,只有同业、同点、同地经销,才产生竞争。非同地经销的构不成竞争,也构不成竞争侵权。 2、虚假广告的制作地、发布地,以及能够有效地收视虚假广告的地域。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