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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
作者姓名:刘锴
摘    要:案情回放:余某从银行“内退”后,于2008年1月进入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至2008年9月被辞退,公司一直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令:支付2008年1月至9月双倍工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约定的试用期应按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计发工资。

关 键 词:《劳动法》  内退职工  劳动者  劳动合同期限  房地产公司  档案管理工作  试用期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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