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轻重不宜作为审判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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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洪道德.量刑轻重不宜作为审判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J].中国法学,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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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洪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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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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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6条对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而又原则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审判,至少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重审理。毫无疑问,这完全是单纯从量刑的角度来规定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管辖的。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便不难看到,把量刑轻重作为确定普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是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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