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宜直接改变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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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耀武,刘红继.法院不宜直接改变罪名[J].中国律师,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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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耀武 刘红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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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洛阳民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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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和实施.举世瞩目,影响深远修改后的《刑诉法》,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利事追究.充分发挥办案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等方面,做出了划时代的跨越.但是、由于观念和习惯的作法根深蒂固,在具体操作和指导上,以往形成的规矩难以彻底打破,加之经验十足等原因,对无罪推定原则在理解厂的偏差一操作规范的制定等方面.尚不能尽如人意,本文论就《刑诉法》第162条第三项谈一点看法:(刑诉法2第162条第一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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