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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背景下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
引用本文:汪安平,张忠斌. 人权入宪背景下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J]. 湖北社会科学, 2005, 0(2): 122-124
作者姓名:汪安平  张忠斌
作者单位:1.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5
2.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荆州,434100
摘    要: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的条款,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规定国家应当对公民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公共权力必须保护人权,否则,就是违宪。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以宪治国。这次宪法修改,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包括司法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赋予了新的使命。

关 键 词:人权  保障  司法  价值取向
文章编号:1003-8477(2005)02-0122-03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Judicature for the Peopl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uman Rights being enshrined in the Constitu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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