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背景下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 |
| |
引用本文: | 汪安平,张忠斌. 人权入宪背景下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J]. 湖北社会科学, 2005, 0(2): 122-124 |
| |
作者姓名: | 汪安平 张忠斌 |
| |
作者单位: | 1.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5 2.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荆州,434100 |
| |
摘 要: | 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的条款,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规定国家应当对公民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公共权力必须保护人权,否则,就是违宪。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以宪治国。这次宪法修改,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包括司法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赋予了新的使命。
|
关 键 词: | 人权 保障 司法 价值取向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5)02-0122-03 |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Judicature for the Peopl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uman Rights being enshrined in the Constitutio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