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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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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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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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没有过失。如果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刑事处罚,将违背刑法的谦抑价值,不符合正义理念;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现实案件不公平处理;将致使相关法律条文不相协调。刑法第219条第2款中的“应知”不是对行为人在规范上的注意义务的表述,而是一种推定的“明知,”是对故意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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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犯商业秘密罪 过失 罪过形式 应知 法律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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