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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
作者姓名:陈秋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65
摘    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没有过失。如果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刑事处罚,将违背刑法的谦抑价值,不符合正义理念;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现实案件不公平处理;将致使相关法律条文不相协调。刑法第219条第2款中的“应知”不是对行为人在规范上的注意义务的表述,而是一种推定的“明知,”是对故意犯罪的规定。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过失  罪过形式  应知  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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