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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涵义-析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
摘 要:
案情:陈卫东与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玉酒店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国玉酒店公司未给陈卫束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费用一直由陈卫束下岗时所在的北京馄饨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馄饨侯公司)负责缴纳。2006年9月20日晨,陈卫束自其住处骑一辆三轮车前往国玉酒店公司上班。
关 键 词:
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
《工伤保险条例》
“上下班途中”
酒店
工伤认定
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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