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犯罪主体认定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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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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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杭州,3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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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纠集有关人员参与斗殴,而自己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的,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行为人仅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械具,而本人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应如何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驾车运送聚众斗殴者或所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作用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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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犯罪 主体 积极参加者 认定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1)01-0082-02 |
修稿时间: | 200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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