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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摘    要:豫政〔2 0 0 3〕 52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依法开展驻地在郑州市市区的省直机关和单位 (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单位 )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工作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 ,制定如下意见 ,请遵照执行。一、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政府登记 ,包括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省政府登记的土地包括下列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 (市辖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区、二七区、邙山区 )的国有土地 :(一 )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军区、民主党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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