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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决定
摘    要:一、為了解各地工作情况,密切聯系羣衆,傾聽羣眾的意見和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般地每年應當視察工作兩次。視察時間,一般以春耕以後和秋收以後為宜。年老體弱或確實離不開工作崗位的代表,可以不去視察或在住地附近視察。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到原選興單位的地區或其他地區視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其他地區視察工作。靦察工作的時候,可以分組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工作的時候,可以向當地人民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的人員了解情况;可以列席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民委員會會議;可以接見當地的人民代表,訪問人民羣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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