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国家赔偿法上对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举证责任几乎没有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不明确,举证不利的后果往往由处于弱势的赔偿请求人承担。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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