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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亟需调整──兼谈刑事案件管辖的立法缺陷
作者姓名:王瑞华  李鸿滨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
摘    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经济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如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但是,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出现,这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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