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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印章刊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摘    要: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八日(55)会办政字第三十七号发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甲、印章制发手续规定加下:1.省、市、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的印,分别由省、市、县人民委员会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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